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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外科植入物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全称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专委会外科植入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英文名称为Committee for Surgical Implants, China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
第二条 本专委会的性质是由中国境内从事骨科、心血管、神经外科和有源等植入和介入医疗产品及其器械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产品检测、中介服务、教育培训及产业链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其业务属性对应于国际标准化组织外科植入物技术委员会ISO/ TC 150涵盖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专委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本工作条例是依据植入性医疗器械产业的特点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而成。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工作主要通过民主协商、协调方式,为本专委会会员的正当利益服务。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向社会各界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促进企(事)业间的横向联系和国内外交流,提高我国植入性医疗器械产业和医疗技术的整体水平,保障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市场,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遵守总会章程,接受总会理事会和会长的指导。
第七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的办公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326室,邮编:10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社会职责
第八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和社会职责是:
(一)          向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          在政府部门制定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产品注册、市场监管、临床使用、技术标准、价格管理、招标政策和行业管理相关等方面法规和规定过程中,积极提出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四)          开展对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交流工作;研究国内外骨科植入物和介入治疗产品的发展动向,及时向会员通报;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经济技术交流,为企业提供产品开发和技术改进方面的服务。
(五)          组织上下游企业之间及科研、教育、检测、咨询中介等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
(六)          协调行业内外各种经济社会关系,探索和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产品展销、展示、新产品推广应用活动,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
(八)          规范市场行为、组织行业内共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研讨。
(九)          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行业社会形象。
(十)          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意识,提高行业质量水平。
(十一)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提倡和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活动。
(十二)               承办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承办政府部门和社会第三方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三)               承办总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四)               密切与我国相关医学及其他学术团体的工作关系,推动产业技术和医学进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五)              法律、法规部门,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委托行使的其它社会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专委会在我国境内发展会员,并依据工作条例实现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条 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从事骨科植入物和介入治疗产品及其器械的生产、经营、流通渠道、科研开发、产品检测、教育培训、咨询中介和产业链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经自愿申请,本专委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专委会会员;其中相关单位必须达到国家认可的各类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一律平等,对本专委会内各职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专委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          参加本专委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获得本专委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三)          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对本专委会的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专委会提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          退出本专委会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          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三)          维护本专委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          接受本专委会的指导、监督,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专委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经书面催缴后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专委会秘书处经理事长批准将会发出取消会员资格的书面告知函。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予以通报批评或除名,专委会发出取消会员资格的书面告知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监督工作条例的实施;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专委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本届名誉理事长、顾问的产生;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工作组和财务组的设立;
(七)          决定正副秘书长;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调整、增补理事;
(十一)              制定个人理事的资格:个人理事必须具有如下资格之一:1) 专委会的创始人;2) 专委会的历届前任理事长(罢免除外);3) 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杰出人士,如全国人大,政协代表,院士或杰出学者等。个人理事在本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后,并经资格审查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的个人理事。个人理事享有单位理事的同等权力,个人理事的会费以个人的形式缴纳,专委会不做强制要求。个人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十二)              决定专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也称理事长联席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现任理事长,会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终身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至少一名监事会代表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责为监督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工作,特别是对秘书处负责管理的财务收支具有定期及不定期核查的责任和权利,对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的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具有向理事会及专委会全员代表大会举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医疗器械行业中有较大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较强的能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名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四)          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日常事务的具体办事机构,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其汇报。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人员由理事会聘用和解聘。秘书处人员可以为全职(领薪酬),也可以是兼职(公益、无薪酬), 其中专职人员由理事会议或理事长联系会议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之间,通过电子和其他方式就较大事项的进行通报和商议。对专委会较大的事务,秘书处无决策权也没有审议及批准权。秘书处全职人员的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的财务方针是收支平衡,不求盈余。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项目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秘书处因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理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送总会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实行财务公开的原则,任何会员、监事、主管机构和政府财政部门均可对本专委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遵循《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见附录。
 
 
 
 
 
附录】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对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的正规化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及《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分支机构统称为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一般依据产品领域及业务特性划分,是总会下属的非法人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人事、财务权力,分支机构公章由协会保管。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工作条例》的规定,经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中、英文名称均须事先经总会批准,英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一致。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须使用以总会名称开头的全称,不得使用不规范的名称及简称。
 
第四条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中英文名称;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符合《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至少在该专业领域内有十五家以上发起成员以书面形式申请设立并保证参与该分支机构。
 
第五条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总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包括推荐的正副理事长或主任以及秘书长)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
第六条分支机构组织结构:
分支机构在总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议事机构为该分支机构的理事会,理事会由该分支机构的全体理事构成,理事总数应不超过该分支机构会员总数的1/3,重大活动应由理事会议通过后报总会秘书处批准。分支机构理事会可以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分支机构在总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可以设立理事长/主任委员一名,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1/3,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须向总会说明理由,报总会审批。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二)理事长/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派出,为兼职人员,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初期可视工作量兼职,后期原则上应尽量专职)。
(三)理事长所在单位、副理事长所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承认并拥护《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工作条例》,自愿提出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所在单位申请,以分支机构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2、拥护总会领导,热心行业服务,认真主动完成总会委托的工作;
3、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力大,实力强,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或市场占有率;
4、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具有较高的行业号召力及协调能力;
(四)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愿意并能够为本领域服务;
2、遵守总会工作条例,服从总会管理,在总会的领导下组织人员在本业务领域中开展工作;
3、维护协会利益,具有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3
4、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产生及变更
(一)任命
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由分支机构选举推荐(新设二级机构由筹委会选举推荐),再经总会秘书处核准提名,经过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再报总会秘书处批准,由总会发函任命,任期为每届四年。
(二)撤换
分支机构如违反以下条款,总会除责令其负责人承担责任并改进工作,还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撤换主要负责人。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违反总会工作条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总会有关规定;
3、擅自开展活动,给总会或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三)换届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向总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换届改选申请报告及方案,经总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的日常活动
(一)分支机构日常工作接受总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目标不得与总会的工作目标相冲突。
(二)协会分支机构应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普通会员、理事的会费标准与总会相同,负责人(单位或个人)的会费标准须报总会批准,原则上不能超过总会会长/副会长的会费标准,凡超过上述标准部分一律按赞助费处理。分支机构会费由分支机构秘书处按照总会标准统一收取,会费入总会账户,总会根据会费分割办法划转相应部分到分支机构科目,按照总会制订的分支机构财务规定安排使用。会费分割办法另行制定。
(三)分支机构自成立第二年起,若会费划分总会部分金额少于总会前期会费支持,则重新选举该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按总会要求对分会管理进行整顿。
(四)分支机构财务一律由总会管理,执行总会制订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不能开立自己银行账户、不能自行收费。分支机构独自开展收费性质的活动需提前报总会批准,款项一律打入总会账户或由总会财务负责代为收款,严禁分支机构自行收取现金即刻支出不入账等违规行为发生,分支机构与第三方合作收费活动由第三方收款时,应在合同中充分考虑总会和分支机构的风险及权益,必须经过总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审查后方可最后签订合同。分支机构如果出现经费不足时,可向分支机构的会员申请赞助,赞助形式及金额须经总会同意,赞助费全部归分支机构使用。
(五)分支机构发文,必须事先经总会同意(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审批),并在总会批准盖章并备案后方可生效。未经总会同意擅自发文视为无效,相关法律责任由发文人承担。各分支机构发文上报总会时应电话确认总会已收到文件,如总会因故不同意分支机构发文或盖章,将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并说明相关原因。
(六)分支机构的预算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分支机构自行确定,分支机构费用报销在预算范围内执行,上述事宜如总会发现有违反现行国家政策法律或有较高风险时,总会有权要求分支机构予以改正。
(七)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工作条例,可依据总会《工作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或办法,并报总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
(八)分支机构每年至少需举办三次以上半数以上会员参加的大型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论坛、沙龙等。举办活动时,原则上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会员总数1/3者必须提前报总会秘书处备案,经总会秘书处审查批准会议流程后方可开展活动,必要时总会可派人参与。分支机构应每年11月30日前应向总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简要下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算,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专题专报。开展重大活动、召开理事会会议后要有工作小结或会议纪要报总会。
 
第十条办理分支机构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注销,应提请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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